內容摘要:數字稅實踐和國際稅收規則重構,將影響平臺經濟組織的國際競爭關系,形成利益分配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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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市場經濟的新業態,平臺經濟借助新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平臺組織、協調和配置資源,正在重構各個行業運行的生態體系,打破傳統物流及貨幣支付的“渠道瓶頸”,形成交叉網絡效應,加速生產與流通及消費的有效對接,促進社會化生產及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從世界范圍看,平臺經濟和數字貿易的全球迅猛發展,激化了跨國平臺企業與國家主權、國家利益之間的矛盾,爭奪稅收套利空間的國際稅收競爭加劇。美國金融大資本和數字大資本的聯合壟斷,通過數字貿易從歐洲國家獲取了豐厚利潤,使東道國“稅基侵蝕”問題頻發。數字貿易發展的不平衡和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使平臺經濟全球化面臨數字稅規則新挑戰。
學術界、實業界、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數字稅”問題,迄今未形成統一認識。所謂“數字稅”只是對數字經濟領域所涉稅收征管的稱謂。借鑒已經征收數字服務稅國家的經驗,權且將數字服務稅定義為:針對與本國有關的網絡購物、搜索引擎、在線視頻、社交媒體和即時通訊等服務收入的征稅,簡稱“數字稅”。
從馬克思“生產的國際關系”視角審視,平臺經濟全球化不平衡發展引發的數字稅挑戰,給國家主權及國家利益帶來新的沖突形式。高收入國家因而首當其沖,成為數字稅爭執的重點區域。擁有先進信息數字技術全球產業鏈和大型跨國網絡平臺企業的世界霸主美國,成為數字經濟世界市場的中心。其他國家即使擁有相當人口規模的消費市場如中國,數字經濟產業鏈的核心技術仍被“卡脖子”,缺乏自主創新能力。
數字稅已成為中心地區國家之間新一輪利益沖突的焦點之一,嚴重波及發展中國家利益。跨國平臺企業利用不同稅收管轄區的稅制差異和規則錯配,實施稅收籌劃策略,人為造成應稅利潤“消失”,或將利潤轉移至缺乏實質經營活動的低稅負國家(地區),逃避企業所得稅。與傳統貿易不同,數字貿易高度依賴快速流動的數據和信息等無形資產,供應商一般不需要在東道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交易和稅源難以追溯。通過跨國平臺交易及移動支付等數字化貿易方式,數字經濟寡頭可以規避傳統的貿易關稅和營業地增值稅及所得稅。
鑒于市場經濟現代稅法稅負公平和量能負擔原則,數字稅問題對國際社會的健康發展利害攸關。2012年6月,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同意通過國際合作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就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問題,委托OECD推進國際稅改項目研究。2013年6月,OECD發布《BEPS行動計劃》,并于當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會上得到與會各國領導人背書。該行動計劃針對現行規則或法規中的薄弱環節,就國際規則和各國國內立法的調整提出建議,以便協調全面應對數字稅新挑戰。計劃及后續工作陸續給出了解決提案:如有關增值稅部分,修改有關規則進行應對;有關所得稅部分,OECD提出“雙支柱”方案,將一部分征稅權授予市場國,稱為“新征稅權”。解決提案沒有新設“數字稅”稅種。關于歐盟內部以及法國、英國和其他一些國家提出并準備實施的數字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各界對其應歸屬間接稅還是直接稅存在很大爭議。歐盟對于數字稅的解釋為,數字稅既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也可以作為一種單獨稅種征收,而美國“301調查”將數字稅視為直接稅(所得稅)。
政府對數字經濟自由貿易的規制,引發了主權國家對國際稅收的競爭。法國是最先開征數字稅的國家之一。2019年3月,借鑒歐盟數字稅提案,法國要求對大型跨國數字平臺企業征收數字稅,2019年5月和7月,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分別批準數字稅相關法案,規定該法案追溯至2019年1月1日生效。法案對數字界面服務和特定廣告服務兩大類應稅服務征稅,應稅收入是經判斷屬于“在法國”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收入,稅率為3%;還要滿足營業收入的閾值門檻要求,應稅企業提供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實體企業,財政年度的全球總收入超過7.5億歐元,同時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中取得的“法國數字收入”超過2500萬歐元。按照相關條件,有27家數字公司符合法國數字服務稅要求,其中17家為美國公司,約占2/3。此后受美國向法國征收報復性關稅威脅,法國暫停征收數字稅。但法國后又決定從2020年12月起重啟數字稅征收計劃,歐盟也正在加緊制定數字稅征收法案。征收數字稅是法國等歐盟國家依據國家利益,調整對外稅收和貿易政策,積極參與數字經濟領域全球財富分配的國家行為。
法國等國出臺數字服務稅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慮。(1)作為臨時性措施解決稅負不均等問題。法國征收數字稅出于財政平等目的,為稅負分攤所要求。(2)通過數字稅提升本國數字企業競爭力,并獲得財政收入。法國作為數字服務貿易的主要輸入國,征收數字稅可發揮賦稅的宏觀調控作用,為國內數字企業提供一定的生存發展空間。據估算,2019年征收數字稅可為法國提供4億歐元的稅收收入,2020年曾預計可獲得6.5億歐元的稅收收入。(3)掌握和主導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規則的話語權和制定權。法國等在歐盟支持下征收數字服務稅,這項單邊的臨時稅收措施是與美國談判的工具,期待獲取更多經貿利益。
泰國、印度、馬來西亞、新西蘭、墨西哥、尼日利亞等國也在研究出臺數字稅,應對數字經濟新挑戰。
從各國征稅制度和實踐看,數字稅涉及消費稅、所得稅和(勞務)服務稅等稅目。消費稅征收有目的地征收或稅收來源地征收兩大基準,但提供數字服務的美國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沒有法定的經營場所,難以確定數字稅征收的目的地。征收所得稅需企業具有固定場所,但跨國數字企業生產營銷的網絡性、虛擬性、高度流動性和跨時空性,使東道國稅收部門難以確定稅基。服務稅就數字平臺公司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服務的流量和服務內容征稅,解決了營業場所不固定和稅基不確定的問題,但因在產業鏈平臺中壟斷造成的價格扭曲,存在稅收轉嫁問題。
總的來看,消費稅和服務稅屬于間接稅,所得稅屬于直接稅,三者的稅負主體、征收方式等不同,但都是各國在推行數字稅時采用的特定形式。數字稅打破了已有國家之間稅收利益的傳統平衡,各國為獲得更多國際稅收利益正在展開激烈爭斗。數字稅實踐和國際稅收規則重構,將影響平臺經濟組織的國際競爭關系,形成利益分配新格局。數字稅可能引發針對平臺經濟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法國等歐盟國家向谷歌等全球巨型數字平臺開征數字稅,美國啟動針對數字稅的“301調查”進行報復。2021年1月6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對數字稅的“301條款”調查結果,認定法國、印度、意大利及土耳其對美國科技巨頭征收數字稅屬于“歧視行為”。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數字稅博弈,正加劇全球范圍貿易摩擦。
“數字稅之爭”的表層矛盾是基于國際稅收規則及其公平性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爭議,傳統的國際稅收規則正受“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莫大困擾。在國際稅收的實體組織屬地征收基準下,谷歌、微軟、蘋果等跨國數字公司,將注冊地設在加勒比等低稅率國家和地區,總部的管理及研發等核心功能留駐美國,把很多運營功能遷到海外低成本地區,如在愛爾蘭等歐洲低稅率國家設立分公司,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巨額銷售收入,則來自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等歐盟發達國家。美國數字巨頭的國際避稅行為,嚴重損害了歐洲國家稅收主權的經濟利益。
發達國家政府間“數字稅之爭”的背后,是國際壟斷資本與他國民族資本之間的利益博弈。跨國平臺經濟憑借顯著的頭部效應,通過與跨國金融資本在資本市場的聚合,迅速完成資本的集聚和集中,形成GAFA等巨型跨國數字公司。谷歌占有90%的互聯網國際市場,臉書占據全球2/3的社交媒體市場,亞馬遜在全球在線零售平臺中占有近40%的份額。跨國數字企業主導世界市場,收割超額利潤,卻繳稅頗低。跨國數字企業在歐盟的平均稅率僅為9.5%,而歐盟傳統行業平均稅率為23.2%。對于堅持戴高樂主義的法國,保護本國民族資本發展,獲得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必須制定和實施數字稅法案。法美之間國際經貿利益的不平衡發展,激化了法國民族資本與美國國際壟斷資本之間的矛盾。
從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分析,“數字稅之爭”乃資本積累國際化矛盾的新表現。數字經濟發展的極端不均衡,使窮國和富國的數字鴻溝不斷擴大。發達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政府和壟斷資本集團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資本與勞動之間的利益分配沖突日趨激烈。這些矛盾現都指向政府公共產品服務供給的財政稅收再分配問題。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及其觸發的世界經濟戰后最嚴峻的大衰退,使得“數字稅之爭”雪上加霜,加劇了各大經濟體對數字經濟國際套稅空間的爭奪。
中國的阿里巴巴等數字企業是法國等國家數字服務稅征收的對象。越來越多走出國門的中國數字企業,都將面臨數字稅新挑戰。數字經濟領域國際稅收規則的重構,將影響中國的國際稅收利益。在國際數字經濟競爭格局中,中美兩國的數字企業占大多數,美國擁有全球數字經濟產業鏈的絕對技術優勢,中國具有市場規模相對優勢。華盛頓政府不斷打壓華為、字節跳動、中芯國際等中國數字公司,遏制靠國內超大市場成長起來的中國數字企業走向世界,以維護美國數字巨頭的全球“數字霸權”。
在新發展格局下,需要重點關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積極應對中國平臺企業國際化面臨的數字稅新挑戰。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一貫倡導“合作共贏”“共建共享共治”理念,努力推動世界各國共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中國在大力支持和發展平臺經濟的同時,需要加強國際稅收協調、培育平臺經濟新競爭優勢,弘揚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對沖資本主義基本矛盾全球化新形式帶來的負面影響。
要加快數字領域國際合作,加強國際稅收協調,積極融入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為我國數字企業國際化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拓展良好的國際稅制環境。應加快研究數字經濟領域稅收問題,探索構建中國特色數字經濟領域稅收征管體系。按照公平性原則改革現行稅制,形成傳統企業與數字企業統一的增值稅,重點解決數字平臺企業跨境轉移利潤和逃稅等問題。應依托G20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推動“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建設,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和協調,保障我國數字企業在海外的經濟利益,獲取協商數字稅國際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和主導權。受G20委托,當前數字稅的國際規則制定主要由OECD國家主導,包容性框架下有137國參與,中國應審時度勢,積極參與數字經濟稅收解決方案的談判。
(作者單位:周文,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院;韓文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原題《平臺經濟發展再審視:壟斷與數字稅新挑戰》。《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網 張征/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