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關鍵詞:法治;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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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不僅對法治實踐,而且對法學理論研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在波瀾壯闊的法治變革實踐中提煉升華法學理論,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的法學理論體系,是我們的不二選擇。
問題: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相脫離
伴隨著中國近代化的演進,清末改制修律引進西方法學原理、法律制度,形成了我國具有大陸法系特點的法律體系雛形。20世紀上半葉,提倡“新學”的法律學堂相繼建立,奢望由西方法學家以西方法學理論改造中國的法律和社會。新中國成立后,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并實行“一邊倒”的外交政策,蘇聯的法學理論成為我們的學習模板。改革開放以來,英美法系又成為我們研究學習的重點。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的文化傳統、國家制度、權力結構等,與我國差距更大。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變,構建我國自己的法學理論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誠然,在中國法學發展歷史進程中,尤其在文化啟蒙、思想解放階段,借鑒引進一些基本法學概念、原理等,對我國法學理論的發展和法治建設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這其中的“水土不服”“排異”等現象也是顯而易見的。近年來,我國法學研究成果顯著,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最突出的是理論與實踐相脫離。
一是沒有走出“西方法學的中國表達”窠臼,法學概念、認識框架、學術規范、研究方法論等,都是“舶來品”。即使近些年很多學術爭鳴,主要也是在西方的理論話語、范疇和邏輯中展開的,沒有成長于本土資源的學術體系。有覺醒的學者痛呼“幾代學人傾盡全力,也不過是為西方法學拓展了適用范圍,增添了幾個注腳。而中國法學的自身界碑則從未樹立”。從而“不僅失去了學術的自主性,而且失去了學術性本身”。
二是法學理論研究、教育偏離“中國問題”,沒有及時跟上新時代法治變革的步伐。雖然有的學者已意識到此問題,但由于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二者的鴻溝依然比較深。對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政法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不夠,沒有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甚至對一些基本問題研究不深不透。如理論界對西方的政黨制度頗有研究,卻對中國共產黨的憲法地位、黨內法規、組織形式、權力運行等研究不深;對西方權力制衡理論津津樂道,卻對我國各機關不同性質的權力運行規律研究很少;對西方司法制度如數家珍,而對我國多年來的司法改革缺乏全面深入的實證研究,理論供給明顯不足;等等。
三是不重視理論思維培養。我們的傳統文化注重學以致用,不尚思辨,加之受近些年追求“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率以及法科學生就業壓力的影響,法學教育偏重于“應試”“對策”教育,理論思維的培養日漸式微,而且基礎理論對于部門法的指導作用明顯下降,有的學者甚至作出了“中國法理學死亡”的哀嘆。另外,法治實務部門理論思維、理論論證也不足,推進改革有的還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影響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實效性。
四是法學理論教學與研究的相關學科、體系不完善。主要是法學學科結構、體系不合理,社會亟須的新興學科不足,法學和其他學科交叉融合不夠,視野狹窄。有的學科理論建設滯后,不能回答和解釋法治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近代以來一直是“西強東弱”,包括法學理論在內的西方文化、理論等大量涌入中國。另一方面,我們自己不能有效提供系統的法學理論供給。幾千年來,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歷史上雖有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但法學理論依然孱弱。新中國成立后,也缺乏足夠的本土資源積累,沒有構建起擁有獨立地位的法學理論體系。此外,理論界與法治實務、社會實踐之間嚴重脫節,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專家學者沒有條件全面系統掌握法治實踐。法治實務部門也無法將自身的實踐過程、成果等供給理論界。
理論“富礦”:講清實踐中的法理
馬克思指出:“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凡是把理論引向神秘主義的神秘東西,都能在人的實踐中以及對這種實踐的理解中得到合理解決。”毛澤東同志在《實踐論》中指出,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一切真知都是從直接經驗發源的,離開實踐的認識是不可能的。如何在法治實踐中豐富規律性認識,提煉升華法學理論,我們的資源其實很豐富。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且不斷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開創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有十幾億人口和幾千年文明史的大國,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成為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這前無古人的偉大歷史性變革實踐,是難得的“含金量”很高的理論“富礦”。習近平法治思想正是根植于此而形成的。這一“富礦”開創了新時代法治的中國之路、中國之治,蘊含著豐富的“中國問題”、自身經驗和理論資源。只要我們以科學的方法論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夠提煉出具有獨特思想內涵與時代內涵的學術命題和學術觀點,講清中國之理,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
在工業文明時代,為回應工業化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實踐中產生了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等理論,西方贏得了先機。當今世界已進入數字化時代,突如其來的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和新生業態,使人們的生產關系、生活方式、價值觀念、行為范式等發生了革命性變革,幾乎把人類拉回到了“同一起跑線上”,無論是成熟于工業文明的西方法學理論,還是我國實際上一直在“移植”或“本土”中糾結的中國法學,都面臨著同樣的巨大挑戰。對中國法學來說,這是一次千載難逢的“彎道超車”機遇。近年來,中國司法與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的深度融合,已經走在了世界前列。誰占領了這一研究陣地,誰就能創造出不同于工業文明時代的具有原創性的司法理論,而且一定會造就一批可以載入史冊的法學理論家。但是,誕生這些理論及理論家的“產房”,絕不是辦公室、教室、書齋等,而只能是活生生的中國法治實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培養了大批既有深厚理論功底,又有寬廣國際視野的法學教學、研究等理論人才。法治實務部門也培養了一大批既深諳中國法治實踐,又有比較深厚理論功底的實務工作者。這些都為研究“中國問題”,從我國法治實踐中提煉升華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真正理論能力的法學理論,奠定了人才基礎。
出路:回歸法治“中國問題”
恩格斯指出,“一個民族要站在科學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民族要實現偉大復興,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問題是創新的起點,也是創新的動力源。只有聆聽時代的聲音,回應時代的呼喚,認真研究解決重大而緊迫的問題,才能真正把握住歷史脈絡、找到發展規律,推動理論創新。”我們要認真研究和正確解讀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在法治實踐中提煉升華標識性學術概念、學術話語體系,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視野的法學理論,做中國學術的創造者、世界學術的貢獻者。
首先,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踐法學”。長期以來,我們沒有構建起系統完備的“實踐法學”體系,這是法學理論與實踐脫節的重要原因。要盡快創建以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為研究對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目標,運用實證研究等方法,深入社會法治實踐,提煉升華法學理論的“實踐法學”。第一,大力倡導“實踐法學”,點面結合,重點突破。一方面號召所有法學理論工作者以研究實踐問題為導向,從法治實踐中探索理論原創之源。另一方面建立“實踐法學”研究平臺,在有條件的學會、院校、研究院所等設立專門研究機構,為研究者提供必要條件。第二,組織動員法學界、法治實務界廣大專家學者,特別是中青年學者,走出“經院殿堂”,積極投身“實踐法學”行列,熱愛法治實踐,研究法治實踐。同時設立專門“實踐法學”評獎項目,樹立重視、推動實踐法學研究的鮮明導向。第三,推進改革創新,切實打破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之間的體制機制壁壘,讓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以多種方式到法治實務部門工作、任職、科研。將實際部門既有豐富實踐經驗,又有深厚理論功底的法治實務工作者,以多種途徑引入高校、研究機構等,切實發揮他們在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特別是人才培養、課程體系設計、教材編寫、專業教學中的實際作用。應當研究解決其人事管理、職稱職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綜合配套機制。加強學校、研究機構與機關、地方、企業等的合作。應當使上述交流機制化、制度化、常態化、實效化。構建法學實踐教學新模式,將法治實踐的優良成果通過多種渠道引入學校、研究機構。可以借鑒醫學專業教育模式,探索改革法學專業學制,突出法學實踐學科特點,大幅度提高實踐教學比重。
其次,對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集中攻關,率先突破。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既要著眼長遠,打好基礎,又要立足當前,突出重點。在法治實踐中提煉升華法學理論,從方法論著眼,宜先選擇最基本和最前沿的重大課題,“兩頭”發力,帶動“中間”。
其一,西方傳統法學理論將法律規范與價值追求相分離,而我們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積極回應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西方傳統法學理論將個人、社會與國家割裂開來、對立起來,而我們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西方傳統法學理論對法治與道德適用范圍和方式做出嚴格區分,強調法治是公共領域,道德是私人領域,而我國傳統文化是二者的結合,諸如出禮入刑、隆禮重法、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等。現在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進一步優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國家治理模式。這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播與弘揚,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創新發展。這些雖有文化傳承,但還需要學術化、理論化的升華。
其二,根據憲法規定,我國黨和國家機關都實行民主集中制,這是基本原則。同時,根據權力的不同性質,其運行規律又有不同。黨的機關權力運行是“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人大的權力運行規律,則是集體行使職權,實行審議、投票制,個人不能行使監督權。行政權力運行規律是“首長負責制”,除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外,一般事項由行政首長決定并負責。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但是二者也有差異。法院上下級不是領導關系,是監督關系,審判權運行機制是“合議庭負責制”“法官負責制”,院長對案件沒有決定權。發生意見分歧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少數人的意見如實記入筆錄”。檢察院上下級是領導關系,且檢察長對案件有決定權。這些既有“中國特色”元素,又有“含金量”很高的學術內涵,應當在學理上予以系統研究和回應。
其三,在國家結構形式上,領土面積大的國家一般采聯邦制,小國家一般采單一制。而我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大國且單一制”,立法體制與其他國家不同,基本的重要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省級以及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有限的地方立法權”。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省市級人大還可以開展“協同立法”。這一立法體制和模式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符合我們的基本國情和現實需要,不應該只停留在立法實踐層面,亟須進一步提煉升華立法理論加以概括指導。
其四,司法體制也與西方不同。司法權是中央事權,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訴訟問題只能由中央立法規定,案件管轄不受行政區劃限制,人民法院的審判除特殊情況外,只能適用全國性法律,各級各地法院的裁判均在全國有效。但我國有7000多個地方法院、檢察院,近20萬名法官、檢察官,全部由全國人大產生、選舉和其常委會任免不現實。憲法規定按照人大制度設計,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分別由同級人大產生并向其負責,其法官、檢察官亦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選舉、任免。如何理解和處理并在學理上闡釋清楚司法權中央事權屬性與產生、負責、任免的“地方性”之間的關系,需要加強研究,推動司法體制理論的重大創新與突破。
其五,互聯網時代我國在許多方面實現了“彎道超車”,其中在世界已處于領先地位的數字司法、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等,必將在世界司法格局中和人類司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引領世界未來司法潮流。互聯網法院是人類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時代意義的創新,開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具有里程碑價值,在司法理論、司法制度、司法原則、訴訟程序、法庭形態、審理模式、裁判規則等方面,有一系列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的重大創新,盡快研究形成系統的互聯網司法理論已是燃眉之急。
最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全力推進,法治領域的“中國問題”“中國特色”層出不窮,幾十年的法治實踐創造了豐富的法治經驗,也遇到了許多用傳統法治理論無法解釋、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完善傳統理論體系,構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勢在必行。這一理論體系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以下幾個基本特點:其一,政治性。堅持黨的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其二,實踐性。從我國新時代偉大社會變革實踐出發,以解決當代中國法治問題為著眼點和落腳點。其三,時代性。緊扣時代發展脈搏,充分體現數字社會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其四,傳承性。吸收借鑒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現實國情緊密結合。其五,開放性。以寬廣的國際視野,統籌國內法治與國外法治協調發展。借鑒但不照搬外國法治理論研究成果。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